7月22日,江蘇發布長江干流江蘇段水域禁捕通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共抓長江大保護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委具體工作要求,江蘇省決定對長江干流江蘇段水域實施禁捕。通告如下:
一、禁漁期和禁漁區:長江干流江蘇段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禁漁期、禁漁區,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中關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規定執行,具體名稱、坐標以國家和江蘇省公布的為準。長江干流江蘇段除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外水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長江干流江蘇段范圍包括長江防洪大堤向江側水域,上游至與安徽省交界處(南京市江寧區與馬鞍山市花山區、南京市浦口區與馬鞍山市和縣交界處);下游至長江河口,東經122°線以西,南部界線為江蘇省與上海市管轄水域的交界線,北部界線以啟東市圓陀角燈塔坐標(東經121°52′50'',北緯31°41′36'')為基點,向東沿緯度線至東經122°、向西沿長江干流自然江岸線;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長江一側水域(在1公里范圍內有閘的以閘為界、無閘的以河道兩岸1公里連接線為界)。
二、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撈漁業資源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以及農業農村部的有關要求申報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
三、違反通告規定進行捕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告規定的禁漁區、禁漁期如有調整,將根據國家和江蘇省的有關規定另行發布通告。(記者 劉湘攸)
標簽: 長江干流江蘇段水域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