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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的楊明(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前不久其通過北京某中介公司與賣房人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但是由于自己信貸資質出現問題,銀行未批準房貸,最終雙方解除合同,房子沒能買成。楊明想知道,在此種情況之下,自己是否還應支付中介費?
解答:
對此,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淼鑫律師介紹,雖然買賣合同最終解除,但是中介公司已經為楊明提供了居間服務,楊明應當支付一定的中介費。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會考慮最終房屋沒能正式成交,且中介后續還有未提供的服務,酌情可予以扣減一部分中介費。
李淼鑫律師介紹,上述問題主要涉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新京報記者張建
(文章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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