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月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自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
【資料圖】
根據刑法修改情況,《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由原有的兩檔法定刑調整為三檔,并修改完善了升檔量刑的標準。根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解釋》重新設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細化新增的第三檔刑適用情形,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解釋》明確,具有11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其中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等等。
具有11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其中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等等。
對于確環境數據造假行為,《解釋》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
同時,針對實踐突出問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解釋》還提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一方面,《解釋》銜接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比如,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另一方面,行為人認罪認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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