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被判定退市,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廈華電子”)一紙訴狀把交易所送上公堂。9月9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判決認為,上交所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零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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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本案是全國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規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決定被訴的行政案件。
作為老牌彩電龍頭企業,廈華電子于1995年在上交所上市。巔峰時期的廈華電子年營業額達到30億元,是當時全國電子百強企業之一,曾將TCL、創維、長虹、海爾、海信、康佳等彩電品牌甩在身后。
2016年,被廈門“當代系”王春芳、王玲玲家族納入麾下后,廈華電子轉型大數據無果,多年來一直掙扎在盈虧平衡線上,后來主業變為農產品供應鏈。因公司2020年度扣非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試圖保殼的廈華電子,不斷使出各種“花招”。但在上交所多次問詢后,其伎倆逐漸顯露原形。公司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營業收入扣除情況表中“營業收入扣除后金額”13394.56萬元屬于“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應予以扣除,營業收入扣除后金額為零元,廈華電子因此觸及退市紅線。
今年5月25日,上交所根據相關規定對廈華電子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后5個交易日內,對廈華電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終止上市。隨后,對此不服的廈華電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就關于雙方爭論焦點——“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問題,上海金融法院認為,“主營業務收入”是證券交易所為實施證券監管,依照法律規定在業務規則中確立的監管標準。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交所監管指南中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規定。
在本案中,審計機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所確立的標準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對核查過程予以明確說明,上交所結合廈華電子在公開市場的披露文件,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零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本案作為“退市新規”實施后首例行政判決,既通過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規的實施,推動形成進退有序、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場生態,也通過司法審查進一步確保了資本市場改革在市場化、法治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