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規范壽險業銷售過程的監管新規正在擬定中,近日再度向行業征求意見。
去年11月時業內曾流傳《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記者近日從業界獲悉,此次征求意見的新規名稱略有不同,改為《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內容與去年版本意見稿相比亦變化不小?;诓煌N售行為分類后,其主要章節內容有所調整,從七章增加到八章,規定從109條降至85條,總篇幅從1.8萬字縮減至1.5萬字。
從內容上看,在受關注的保險銷售人員分級方面,新的意見稿不再明確分級方式,而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標準,建立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機制,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
截至2021年末,92家人身險公司執業登記銷售人員共計472.8萬人。
銷售人員分級擬2021年底前完成
對于人身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特別是分級管理,是本次銷售管理辦法的一個關注點。
在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上,去年11月意見稿規定比較細,要求“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制度……級別體系應不少于四級,一級為最低級別。銷售人員應在分級管理體系內從低到高逐級晉升,新錄用上崗銷售人員首次定級應為一級。”
新的意見稿則只規定了方向,并有分工給保險行業協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標準,建立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機制,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
同時,新版意見稿還對銷售人員分級調整制定了過渡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逐步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實施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新增保險銷售人員于2023年12月31日前達到要求,現有保險銷售人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達到本規定要求。
在此之前,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的方向即被提出。2020年5月銀保監會《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即提出,支持行業推進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工作。要求保險公司應順應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地方行業自律組織要結合保險產品類型研究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和相應的培訓測試機制。
對產品分級要求銷售適當性管理
銷售人員分級只是《管理辦法》的一部分,新意見稿注重對銷售人員和產品都進行分級,對銷售人員差異化授權,并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產品銷售適當性管理制度,并對投保人保險需求、風險承受能力與繳費能力進行評估。
根據新版意見稿: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人身保險產品的不同類型、復雜程度和風險水平,對人身保險產品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從低到高依次為:
第一類:意外保險,健康保險(除第二類列明險種外),普通型人壽保險;
第二類:分紅型、萬能型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稅優健康保險、費率可調的長期健康保險、長期護理險,稅收遞延養老保險、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第三類: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未明確歸屬上述三類的人身保險產品,遵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產品差異化授權上,新的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遵循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根據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結果及保險產品分級分類情況,對保險銷售人員可銷售產品進行差異化授權。產品授權范圍應與保險銷售人員級別相匹配,隨著保險銷售人員級別晉升逐步擴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建立所屬各級保險銷售人員可銷售產品目錄,對授權范圍內的產品,須對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培訓并測試合格后方可授權銷售。
銷售適當性管理方面,新的意見稿規定:消費者購買長期人身保險產品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投保前開展投保人保險需求分析、風險承受能力與繳費能力評估,依據分析和評估結果推介與之相適合的保險產品,使產品特點與客戶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繳費能力相匹配。還提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消費者保險需求分析、風險承受能力與繳費能力評估的行業標準。
意見稿還擬定了“建議終止投?!钡囊幎ǎ罕kU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明確消費者與保險產品不具備適當性時的終止投保標準,遵循關于銀行保險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
直播等渠道銷售應確保內容合規
新的意見稿還對線上線下融合銷售等新情況,作出相關規定。
其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銷售的,應制定嚴格的前置質檢流程和標準的錄音錄像要求,指定合規人員審看直播或訪問相關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完整保存相關視頻、音頻、圖文資料,確保銷售宣傳內容符合監管規定,并按照保險銷售行為關鍵環節執行可回溯管理要求。
“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開展人身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是經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授權的保險銷售人員;其他人員不得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方式宣傳或者銷售人身保險產品。”新版意見稿規定。
意見稿還規定了自保件、互保件管理內容。諸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以購買人身保險產品作為保險銷售人員入司、轉正或晉級的條件,不得允許自保件和互保件參與任何形式的業績考核和業務競賽。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風險指標監測,對監測結果明顯異常的分支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采取必要的管理糾正措施。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