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本報訊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修訂后的《青海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包括審批要求、審批權限、審批程序、服務措施、監督管理等內容,標志著青海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體系進一步得到了優化。
《規定》明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級環評審批目錄,目錄內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目錄外的下放至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對市州和縣級管理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執行同級審批規定。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市州建設項目環評分級審批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權限下放更加合理。對已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查的國家級、省級工業園區目錄內省級管理建設項目,環評由所在地市州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由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以及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委托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不得再次委托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服務措施更加優化。《規定》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持續精簡環評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實行“一網通辦”,審批信息共享共用。
根據《規定》,審批要求更加嚴格。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國家和青海省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建設項目環評。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不予審批的情形,應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嚴格“兩高”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同時,監督指導更加有力。青海將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情況的抽查檢查,保障審批工作質量。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做出審批決定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
夏連琪劉紅
(文章來源:中國環境報)
標簽: 青海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