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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廣期所發布6項業務規則,分別為《廣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信息管理辦法》。
其中,《廣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交易所應當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風險準備金。交易所可以根據自身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等提出風險準備金的規模建議,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廣州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規定,期貨市場參與者涉嫌違法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確保違規案件處理決定的執行,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包括暫停開通新的交易編碼;限制出金;限制入金;限制指定交割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的交割業務、指定存管銀行的存管業務或者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信息技術服務業務;降低持倉限額、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套利持倉額度或者標準倉單持有限量;限制開倉;提高保證金標準;限期平倉;強行平倉。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標簽: 管理辦法 廣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