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2015年5月入職A市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到B縣項目部工地上班,公司沒有為劉某購買工傷保險。
2015年11月3日,他在B縣施工項目工作中受傷。劉某希望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卻說事故發生地與公司注冊地不在同一工傷保險統籌地區,沒法申請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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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說法對嗎?
案例分析:
公司的說法是不對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另外,依據《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行進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劉某在B縣施工時受傷,所在單位注冊地雖在A市,但該公司并未為劉某在當地辦理工傷保險。因此,劉某受傷后,應向生產經營地B縣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文:李曉慧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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