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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銀保監分局1月5日公告稱,因違規改變備案保險條款,中國人民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被罰50萬元,一名責任人被罰7萬元。
公告顯示,2020年和2021年,在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屬相關單位財產一切險、機器損壞險及安全生產責任險業務中,以特別約定和擴展條款方式承擔了報備條款保險責任之外的22項保險責任。此外,在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業務時,以特別約定方式承保了投保人在投保相關雇主責任類保險的基礎上,才可以選擇投保的附加險。上述業務共計335筆,實收凈保費約5762.24萬元。
吉林銀保監分局稱,已對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據悉,《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同時規定,保險機構使用保險協議承保的,如協議內容對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予以修改的,應當按照該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因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被處以罰款50萬元。時任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財產保險部、重要客戶部總經理陳志新,被處以警告并罰款7萬元。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