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證監局近日發布消息,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稱“容誠所”)、李曉剛、周洪波、潘昱丹在對遼寧成大(600739.SH)2020年度、2021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項目執業過程中,存在資產減值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函證樣本選取不合理、審計底稿存在錯誤等問題,該局決定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遼寧成大業務分為醫藥醫療、金融投資、供應鏈服務(貿易)和能源開發四大板塊。 其2020年及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遼寧成大支付2021年度財務審計費用和內控審計費用共180萬元,其中財務審計費用為140萬元,內控審計費用為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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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誠所由原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來,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 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國內最早獲準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長期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首席合伙人為肖厚發。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誠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冊會計師1134人,其中504人簽署過證券服務業務審計報告。容誠所經審計的2021年度收入總額為23.40億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22.08億元,證券期貨業務收入9.47億元。容誠所共承擔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報審計業務,審計收費總額3.70億元。
經查,容誠所在對遼寧成大2020年度、2021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項目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資產減值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容誠所及相關責任人在遼寧成大子公司新疆寶明礦業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資產減值測試事項審計中,未能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容誠所及相關責任人將遼寧成大的主營業務收入列為初步評估的重大風險,但底稿中未見對遼寧成大重要子公司遼寧成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能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以充分應對重大風險。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的規定。
函證樣本選取不合理。容誠所及相關責任人抽取了一定比例的大額預付賬款及合同負債進行函證,但未充分關注小額預付賬款、合同負債風險,函證樣本選取不合理。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審計底稿存在錯誤。審計底稿中,容誠所及相關責任人2020年未對生產成本核對差異部分記錄核對說明,2021年銀行存款發生額數據存在錯誤。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大連證監局指出,容誠所及相關責任人在遼寧成大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中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的規定,李曉剛、周洪波作為遼寧成大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其負有主要責任。同時,在遼寧成大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中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的規定,李曉剛、周洪波、潘昱丹作為遼寧成大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其負有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容誠所及相關責任人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容誠所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大連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該局要求容誠所嚴格遵照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盡管容誠所因上述違規行為而被責令整改,但遼寧成大依然聘用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2022年度財務審計機構和內控審計機構。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