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監管形勢下,業務數量越多、規模越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越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但是,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已經面臨沒有保險公司愿意承保的困境,對于這些會計師事務所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近日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他指出,保險公司職業責任保險產品設計不合理,例如,保險費率不合理。同時,會計師事務所一般需先行支付民事訴訟賠償,再提出職業責任保險理賠申請,這使得職業責任保險賠償“遠水解不了近渴”。
記者獲悉,2022年全國兩會,朱建弟將提交《關于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強制承保制度的建議》。他提出,建議財政部和行業協會應在地區職業保險的招標談判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對同一地區愿意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無差別承保,同時采用市場化的保險費率浮動機制。
事實上,2015年7月,財政部、保監會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號)(以下稱“《職業保險辦法》”)。之后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已經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隨著2019年《證券法》的修訂,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的監管形勢和民事賠償責任已經發生顯著變化,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因巨額民事賠償而無法持續經營。當前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未能實現“提高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可持續發展”的既定目標。
對此,朱建弟建議,第一、財政部和行業協會應在地區職業保險的招標談判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對同一地區愿意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無差別承保。
第二、財政部、中注協應加強與銀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溝通談判,爭取將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條款、期內發生條款等納入保險合同標準模板,以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獲得符合其需求的職業保險保障。
第三,加強財政部、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虛假陳述行政立案調查的支持力度,完善事前溝通渠道,在行政立案調查階段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充分的申辯和溝通的機會。
第四,組織成立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對保險合同可能涉及的職業責任爭議提供專家鑒定意見,供證券監管部門、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合理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權益。
第五,銀保監會和保險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督促保險公司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依約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禁止惡意拖賠、惜賠、拒賠等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合法權益的不當行為。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