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然而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進程中,目前仍缺乏金融機構破產重整制度等退出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建議,在企業破產法修訂中完善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相關規定,運用法治化手段穩妥化解和防范處置金融風險。
他建議,首先選擇科學高效的立法體例和立法模式。在企業破產法中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根據金融機構特點就其破產程序和重整制度作出特別的規定。其次,設定特別的金融機構破產基礎制度以保障重整機制有效落實。比如,在金融機構破產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等基礎制度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在制定金融機構破產重整制度方面,他建議考慮金融機構特性,應綜合設置監管性標準、流動性標準等。此外,他還建議在重整制度中明確重整并購方式的相關規定,如通過立法鼓勵和引導并購這一方式。
白鶴祥同時建議,強化重整程序與配套制度的聯動和銜接。一方面,要加強對債務人、戰略投資者的融資制度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重整金融機構的信用修復。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