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認為,在分級機制下,部分中小險企處境堪憂。
近日,界面新聞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向業內下發《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將人身保險公司分為五個類別。
【資料圖】
此前,銀保監會在2023年工作會議上提出,將統籌推進保險公司回歸本源和風險處置,堅決整治惡性競爭亂象,研究出臺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制度。《征求意見稿》被視作分類監管制度中的一步。
業內認為《征求意見稿》將降低人身險公司內部經營風險,但嚴格的經營限制也引發了對中小險企處境的擔憂。
IV和V類公司多維度受限
根據《征求意見稿》,監管機構將人身險公司分成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對不同等級的機構,銀保監會將對其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和資金運用方式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在業務范圍上,Ⅰ類公司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在經營范圍內,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對于Ⅱ類和Ⅲ類公司,將控制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的增長;同時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可以開展或者需要審慎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創新業務。
Ⅳ類和Ⅴ類公司需要嚴格壓降或是審慎暫停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同時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創新業務。
分級結果還將影響險企的經營區域,Ⅰ類和Ⅱ類公司,可在全國范圍內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Ⅲ類公司僅可在駐地所在的省級地區及經濟毗鄰省級地區增設;Ⅳ類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在資金運用方面,Ⅰ類、Ⅱ類和Ⅲ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其中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支持Ⅰ類公司試點開展創新投資業務。
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僅可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對于Ⅳ類公司,監管機構對其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根據風險情況,限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和B類的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投資。
對于Ⅴ類公司,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現場檢查力度并采取貼身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的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投資。存量投資資產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規定的資金運用業務,并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具體整改計劃,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處置不符合投資范圍的存量資產。
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將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后30日內完成分類。
五級分類影響幾何?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禹彥向界面新聞指出,從銷售端而言,在分級之后,評級越高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越好,對于展業越有利。相反,評級為Ⅳ類和Ⅴ類的公司,保單將越來越難賣。從公司內部管理看,被分為Ⅳ類和Ⅴ類的公司將面臨較高監管壓力。另外,分級機制的引入將為險企高管帶來凈利潤、保費規模、業績之外的新考核維度。
《征求意見稿》也引發業內對中小險企處境的擔憂。有業內人士表示,人身險企分級監管機制涉及百余個指標,比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更為系統,好處是風險會降低,但中小公司在這樣的環境下更難生存和發展。經營困難可能會引起中小險企股東退出,但在此情況下無疑退出困難,需要低價或者虧本。
北美準精算師牟劍群(Alex)認為,如果要實行分級監管,相當于宣判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的“死刑”,因為五類分級最終會導致一些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正常經營。“比如設立分支公司,Ⅳ類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再疊加互聯網保險規定,這意味著該類人身險公司在當地無法開展長期險業務,無法展業意味著沒有客戶,保費收入來源被嚴格限制?!?/p>
牟劍群預計,分級機制將是未來監管的趨勢,“這樣可以避免大規模嚴格的監管影響到合規險企的正常經營。同時,在保險公司發展的歷史中,部分險企通過激進經營攬獲大量保費,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挪用保險資金,最后風險由監管部門兜底,這一現象通過嚴格的分級機制將成為過去式。”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