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對遼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的批復,遼寧與河南的農信社改革邁向了新的里程碑。這兩種改革模式極具地域特色和創新性,為農信社改革開啟了新的篇章。
遼寧省將以沈陽農商銀行和30家農信聯社的集合,展開遼寧省農商銀行的籌建工作。遼寧省農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此前發布的公告稱,籌建小組包括但不限于聘請中介機構開展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處置凈資產等工作以及辦理遼寧省農商銀行組建相關的其他事項。與“遼寧模式”不同,河南將以組建“聯合銀行”的形式展開省聯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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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進省聯社改革,選擇何種模式,一直是農信社改革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也是最富創新性的領域。地方特色和實際需求在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遼寧和河南兩省的改革方案,都飽含獨特的創新意識。
遼寧省選擇了“統一法人”模式進行省聯社改革,該模式被認為是較為徹底的改革方式。這種方式并非首創,其實早在2005年,上海和北京就相繼成立了農商銀行,之后在2008年和2010年,重慶和天津也分別建立了自己的農商銀行。盡管這四個直轄市的改革進程各有特色,但他們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他們都選擇了成立統一的省級農村商業銀行,旨在通過集中管理方式,將原本分散的縣級農合機構納入省級統一法人的分支機構。
然而,遼寧省的“統一法人”模式與四個直轄市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差異。遼寧省在組建農商銀行后,仍有28家縣級農商銀行及一家大連農商銀行不在之列。這意味著,遼寧的農信社改革無法一步到位,還需要繼續推進縣級農商銀行的合并重組。
雖然“統一法人”銀行模式有其優點,例如產權關系清晰、管理效率高、風險易于控制,但其局限性也不能忽視。主要問題在于,縣域農信社在此模式下失去了獨立法人資格,業內擔心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他們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和差異化。盡管如此,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銀行模式,無疑是一種股權關系清晰緊密、管理集中的方式。
河南省在推進農信社改革時,選擇了“聯合銀行”模式,這種方式在2022年4月由浙江農商聯合銀行首次實施并取得了成功。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它不需要額外的資本募集,改革成本較低,操作性強,并能容易獲得縣級農信機構股東和董事的認同,對于基層農信機構的運作影響較小。比如,在浙江農商聯合銀行成立后,轄內的82家農商銀行和農信社都保持了獨立法人地位,并且這種改革模式并未增加地方政府的資本金投入。不過,業內有觀點認為,這種模式并未從根本上解決省聯社模式中權責不清的問題,聯合銀行對下屬機構的管理仍然缺乏有效的產權基礎,改革并不徹底,其改革效果有待實踐進一步檢驗。
河南和浙江雖然都計劃建立“聯合銀行”,但兩省的改革路徑有所不同。相較于浙江的“自下而上入股”模式,河南的改革更傾向于“自上而下逐級參股控股”。即河南省政府出資,采取聯合銀行的方式改制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并由新組建的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向18個省轄市農商銀行參股注資,而省轄市農商銀行則向轄內縣域法人農信社參股注資。通過這種方式,河南省形成了“省控市、市控縣”的三級管理架構。
毫無疑問,無論如何進行省聯社改革,它的核心目標都應是加強農信社的服務品質與運營效能,明確省聯社的定位,填補其在管理和服務上的空白,從而提高整個農信系統的發展和風險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的發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沒有固定的答案,卻有持久的目標。在這輪新的農信社改革中,重點在于理順省聯社和轄內行社間的關系,化解農信系統內部的風險以及強化省級聯社的服務職能。因此,改革不是剛性的規則,而應以目標為導向,各地必須根據自身情況,創新思維,尋找最適應自身地方實際和農信社特性的改革道路。
已經完成的浙江省改革,以及正在逐步明確的遼寧和河南兩省的改革方案,為其他省份的改革提供了參考和啟示。農信社改革的挑戰繁多,例如,農村金融機構的法人和股東眾多,部分機構在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大量風險,而且各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信體系的發展程度也存在較大差異。這就要求我們不僅深入研究現有的改革模式,也需要對新的改革思路保持開放的態度,從而在實踐中發現并推動更多有助于農村金融發展的改革策略。
(文章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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