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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下稱《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6章42條,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辦法》規定,第三方平臺應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辦法》要求,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必須是線下實體藥品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才能開展藥品網絡銷售業務。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第三方平臺在藥品網絡銷售中發揮著獨特作用,《辦法》對第三方平臺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除上述提及的應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等之外,《辦法》還要求平臺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臺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務,并強化平臺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務。
而在網售處方藥方面,考慮到用藥安全風險和線上線下一致性管理要求,《辦法》對處方藥網絡銷售做出了明確的管理規定。處方藥網絡銷售實行實名制,并按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意在強調“先方后藥”等審核要求。《辦法》指出,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
標簽: 先方后藥